“恋童癖”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,所谓儿童指的是性发育(青春期)之前的孩子。此种性变态行为的患者以男性多见,女性较为少见。受害者男孩女孩皆有,学术上,它产生于19世纪末,但在西方公众话语中的出现,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。90年代以后,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,它逐渐成为公众话语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。
在中国,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。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,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;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;猥亵行为出于故意,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;如儿童为幼女,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,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;但如果儿童为幼男,妇女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,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。
恋童癖主要是由于后天心理发展不正常造成的,其原因归纳起来有:
1、心理因素。
爱恋儿童,留恋童年时代。对儿童表示关注,本是人的一种普遍行为,其心理也是无可指责的;但这种行为和心理如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,作为一种观念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并控制人的行为,便成了恋童癖患者。
2、社会因素。
有的人因为在工作、生活中,人际关系不好或受挫折,便觉得人心难测,与成年人打交道要费尽心机,因而感到很疲劳、紧张、可怕,而与儿童交往则无需费多大周折动多大脑筋。时间一长便对成人间的人际关系感到厌倦,而把兴趣转到了儿童身上。
3、家庭因素。
家庭不和睦,夫妻感情不好,使之对成年人间的性生活失去兴趣,而把对象转向儿童。
4、性格缺陷。
由于性格胆怯、懦弱,缺乏应付危机的能力,当遇到意外的重大精神打击时,如妻子有了外遇而被发现了,不能勇敢地面对现实,希望退回到童年。于是把心思转到小女孩身上,在心目中把小女孩幻化成两种形象:一是恋人,一是母亲。
5.其它原因。
有的则是因为智能发育迟滞、慢性酒精中毒、残废、年老或其他脑病,而接触正常成年女性的机会很少,故将满足性欲的对象转向儿童。
如何防治心理的扭曲
恋童癖属于严重的性犯罪,法律上为保障儿童身心健康,一般都根据受害儿童的年龄和性别给罪犯不同程度的法纪惩处,此外,还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,其中,厌恶疗法较为有效;当患者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时给予能造成身心痛苦的剌激,经过多次反复,形成条件反射。
从而改变其恋童的行为模式;对于有明显情绪反应的患者,应使用情绪调节的方法,如有的人不与成人而喜欢与幼童打交道,就是因害羞起作用。人们知道,害羞是常见的人际交往障碍之一。当然,一般说来,一个人在任何情况下从不害羞是少见的。若果真如此,那又是另一种性质的违常了。
我们这里所说的所谓害羞。是指在交往过程中,过多地约束自己的言行。以致无法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,阻碍了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。
害羞有三种类型,
一是气质性“羞”,即生来性格比较内向。
气质比较沉静,说话低声细语,见到生人就面红。甚至常怀有一种胆怯的心理,举手投足。寻路问章也思前想后,顾虑重重。
二是认识性害羞,
造成这种害羞的原因乃是过分注意。自我患得患失心太重,生怕自己的言行不对,被别人耻笑,说话做事都要有绝对把握才进行。不敢冒半点风险。因而老是受环境和别人言行的支配。缺乏主动性。久而久之,更羞于和人接触。更羞于在公开场合讲话。
三是挫折性害羞,
这种类型的人原本倒是性格开朗,交往积极主动。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,连遭挫折,变得胆怯害怕,消极被动。
三种害羞类型的后两种。主要靠调整观点,改变看法,掌握交往技巧。增进交往水平。至于第一种气质型害羞,除了主观努力,还需要他人的帮助。可以采取系统脱敏法,使原有气质得到改善。常用的厌恶疗法,效果较好。